星期一(9月4日)在自由時報社會版看到一篇「腦麻女出遊 慈父清障礙」的報導,一位父親為了讓腦性麻痺的女兒能夠自由地在台灣遊玩,而不會被樓梯、路障阻絕。他這些年來只要看到有障礙的地方,就會投書地方政府,希望能夠獲得改善。
一開始政府單位大多不理會,或許有人會覺得這位父親像狗吠火車,光憑一個人能夠做些什麼?但是這位爸爸一點都不氣餒,他到全台的景點,就會用相機、和紙筆把有障礙的空間記錄下來,然後投書當地政府,想靠自己的力量來改變這一切。
這篇報導中最後中說,女兒總有一天得自己學習走出去,現在他能為女兒做的,就是只能設法為女兒清除擋在路中的重重障礙。看了覺得很感動,也覺得這位父親非常偉大,他為了女兒努力打造的無障礙旅行空間,有一天會變成對所有身心障礙朋友的大愛。看到這篇故事很感動,特別分享給大家。
連結:腦麻女出遊 慈父清障礙
回首頁:按這裡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嗯 這真的是有心的作法 雖然好像是從小愛作起 但點點滴滴 也能利益後人 我們可以效法 好讓政府能看見仍不足 卻可以改善的地方 同時 有些地方 有些慈善團隊 也有可能協助改善 只要大家不要太分彼此 不要心中有對立或敵意 許多人為的設施 當後來成了障礙物時 我們就可以盡心盡力改變 讓被障礙者 得以更方便 因為 大家是一體 不應分彼此 愛 只有共享 才會長大 不斷長大 不會消減 大家一起加油 互相支援鼓勵喔
Irene.. 謝謝妳,真的是讓人感動的報導。這位爸爸不認為自己力量小就不去做,而是馬上身 體身行,多年來盡全力來改善無障礙空間,或許我們需要更多人有這樣的精神。
在無意中 看到了這樣令人感動的網頁 真的很謝謝您們 蜜禧出生時 在加護病房內伴隨身體不由自主的顫動 同時 係為人父這一輩子 始終無法抹滅的記憶 20年了 她的笑容 正文僅能說----那是我的唯一 任何她父親繳稅所興建之公共設施 依據憲法保障及地方制度法規定 蜜禧都有權與人公平分享 倘地方政府繼續新建設同時建構新障礙 即等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應保障權益被撕毀! ********************************************************************** 75.10.13蜜禧的出現,與生俱來的行動不便不是她的錯,更不是她自己願意,是她自己的身 體狀況,她無能力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社會秩序紛亂、造成緊急危難、損及增進公共利益! 遺憾社會不公平對待的觀念及政府之怠於執行、不當管理行為,卻讓變成她真正的殘障! ********************************************************************** 這個公權力的請求 依據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隨意膨脹憲法第23條同時無視憲法第7.第22條存在 恐怕真的需要起訴判決來請求才行 法界有朋友告訴過我 涉及公眾反射利益並不容易 正文僅能堅決回答 沒試過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台灣地方政府執行上又如何有定位? ********************************************************************* 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 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2.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 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七款-----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 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2.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地方制度法第16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4.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 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5.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1條----- 都市街坊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並 應特別加強街道傢俱設施、行人徒步空間、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之規劃配置。 6.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0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 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陳先生: 看了您與蜜禧的報導後我們都很感動,之前還在想要怎麼樣與您聯絡,沒想到您就先 到這裡來了,網路的世界真的能把一群有相同關懷的人串連起來呢! 你說得沒錯,即使身心障礙朋友們在法律上與其他人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的情形往往不是 如此,像在80年代,有一半的大學科系是限制殘病友報考的。還得當年由伊甸的創辦人杏林子 (劉俠)女士帶著身障朋友們上街頭,教育部後來才解除這樣的限制,讓有能力的身心障礙朋 友們也能上大學。看到您的留言,還有一些往事,真的充份感受到,權利往往不是別人給予 的,而是靠著一次又一次的努力爭取來的。 而即使爭取到了法律的規定,也往往不一定能落實,就像您說的,您在爭取的,也只是法 律上本來就有的東西而己。實在有點感概,歸結到最後還是人的心吧,一般人是否真有那樣的 體諒,去關懷那些與他們不同的人呢?我相信有,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有這樣的概念,只是還得 讓更多人了解才行。 希望能與您能保持聯絡了。 祝福蜜禧,也希望您身體健康。
謝謝您 10.16正式退休,蜜禧滿20歲,很早就向高雄縣政府官員表示過---- 在屢次接洽並體驗認知 身保法 係九條鞭法--------------北中南尺度執行不一,只會解釋 係身心障礙者畫餅止饑法----對沒能參與庇護工廠,無謀生能力者是張紙餅 係行政官員保護法後-------官員怠於執行卻不願面對事實,不能嚴己,只想律 人 此刻,正文選擇47歲退休 地方政府對六年請願漠視蜜禧憲法保障權益同時建構新障礙的代價恐怕會非常高 正文對身保法 在國家執行上法律定位的追求****絕不停止 ---------------------------------------------------------------- ----- 我贏了,身保法在台灣得到執行定位(新修訂5年落日條款太長,我可能沒法看到) 我輸了,身心障礙者應該也會贏! 此時 在官田的鄉親叔伯兄長都來關切了 但是我 選擇人生只帶走一個早晚會發生的遺憾 不留下第二個遺憾 2000年病倒的時候網路留言--我將再起 就是這個時候,應該是僅有的一次吧! 結合高科技、早療系統、特殊教育、職能開發、日間托顧、追求克服溝通障礙之全 人學校理念 就留給後人要求,我們的小孩學習上都很執著,台灣應該也有天文學家 ,溝通平台應 及早建 立! ---------------------------------------------------------------- ------ 原預計為期3月勘檢由於南部沒有團體表態及正文退休後經費無著計劃停止 同時 看到了行無礙的表態 也看到殘盟謝秘書長這次的主導 更看到劉主委這次的決心 這次是玩真的 監督的作為正文現在應可放心交由他們辦理了 ---------------------------------------------------------------- ---
陳先生: 您好,很高興剛剛與您通上電話,我們伊甸基金會的地址是: (10560)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60巷19-6號B1 請註明:伊甸基金會 翁子收 再麻煩您把資料寄給我們了,謝謝。
地方無障礙改善進度慢,中央決使出撒手鐧 分類:地方自治評析2005/12/16 10:57《 內 政 》 地方無障礙改善進度慢 中央決使出撒手鐧 法源編輯室 / 2005-11-25 ----------------------------------------------------------------------- ---------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 keyword=&sdate=&edate=&type_id=1&total=10585&nid=36505.00&seq=106 全國各縣市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進度緩慢,內政部長蘇嘉全不滿,決定使出撒手鐧, 內政部法規會完成解釋,將依地方制度法「代行處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地方政府處以 罰款,未來將形成「中央處罰地方」的現象。官員透露,營建署前天在部會會報中也曾報 告,由於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即使成效不彰,也不會自己開單處罰,導致形同 具文,經法規會解釋後,確認中央可以「代行處理」,未來將對執行不力的地方政府構成壓 力。 =================================== 相 關 資 料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71 條 ‧地方制度法第 2-4,76 條 ‧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第 2,5,9,10,12 條 ‧台內民 字第 0910003329 號 ‧營署工程 字第 0942905002 號 ‧北市工建 字第 09252845300 號
為了大家的憲法保障權益----- 這一條法規 是個利器 地方政府不理會時向內政部申訴時使用 --------------------------------------------------- 1.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 地方制度法第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 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 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 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 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 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 程序辦理之。